规章制度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21-0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决定将“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为做好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制度是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日制在校生必须修满办法规定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方可毕业,“第二课堂”和“第一课堂”成绩单一并装入毕业学生档案。
第二章 “第二课堂”活动课程和学分体系
第三条 根据构建素质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四位一体”的教育模式精神,第二课堂活动主要涵盖思想政治素养、社会责任担当、创新创业能力、文体素质拓展、工作成长履历五大课程模块。
(一)“思想政治素养”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青马工程培训经历,参加主题党团日活动、专题讲座、思政理论实践等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二)“社会责任担当”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教助残、无偿献血、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三下乡社会实践、西部计划等各类志愿公益和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三)“创新创业能力”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竞赛和活动的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获取“1 x”及其他职业技能证书等情况。
(四)“文体素质拓展”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与文艺、体育、人文素养、美育教育等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五)“工作成长履历”模块主要记载在校内外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经历。
第四条 学生在完成第一课堂学习要求的基础上,至少修满12 个“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学分构成为思想政治素养 3学分、社会责任担当 3 学分、创新创业能力 3 学分及文体素质拓
展 3 学分,分三年完成,所有“第二课堂”学分应于第五学期结束时修满(五年制完成 2 个学分即可,第三学期结束时修满)。思想政治素养、社会责任担当、文体素质拓展三个模块,每个学期至少完成 0.5 个学分(最后一个学期除外)。
第五条 学生思想素质素养、社会责任担当、文体素质拓展模块的二课活动成绩采用积分换算学分方式计量。同一模块项目每 16 个积分,计相应模块 1 个学分,以此类推,累计积分换算结果;各模块积分独立计量,工作成长履历模块不设置必修学分,只记录学生校内外党团学(含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任职经历。
第六条 社会责任担当模块和创新创业能力模块学分参照学校出台的相关办法执行。其中创新创业能力模块学分由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其他模块由团委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生“第二课堂”思想素质素养、社会责任担当、文体素养拓展模块成绩分五级评定:每学年 16 个积分以下的为“不合格”,16-18 个积分的“合格”,19-21 个积分为“中等”, 22-24 个积分为“良好”,25 个积分以上为“优秀”。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系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统筹规划和领导学校“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各项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工作办公室,挂靠校团委。办公室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统筹规划、指导、考评和网络系统管理培训等工作,与学校易班发展中心统筹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工作组,工作组和各系部易班工作站合署办公,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组织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工作,内容主要为规划学院“第二课堂”活动项目设置、保障网络系统管理员队伍建设、支持第二课堂活动开展、审核班级团支部“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结果并公示。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 5-7 人组成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认定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团支部书记和班长任副组长,负责班级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成绩的认定、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活动发布和学分记录认定使用学校采购的的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各年级学生须完成相应“第二课堂”活动学分方可参加学年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
第十四条 每学年内因特殊原因未修满“第二课堂”各模块最低限定积分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二课管理部门提 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学生可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修上学年未完成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
第十五条 非毕业班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以学年为认定期限,每学年九月开学三周内完成认定、审核、公示、备案。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第二课堂”活动成绩单上盖章,成绩单装入档案;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按照在毕业前三个月内完成补休方可毕业。领取毕业证前还未完成学分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延期毕业。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修满第二课堂课程学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实施工作组提交相关材料报学校“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工作中,针对弄虚作假获得学分的学生,经查实认定,取消其相应项目积分;针对违规操作项目的学生组织,经查实认定,取消该组织的活动组织权,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实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第二课堂”活动积分规则
一、活动定级标准
1.国家级活动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团中央、教育部各学科委员会主办的活动;国家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省级活动认证;
2.省级活动是指由安徽省各厅(委)、团省委、教育厅各有关部门等主办的活动;省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市级活动认证;
3.市级活动是市级政府及主要党政部门和团市委等主办的活动;市级各社会团体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校级活动认证;
4.校级活动是指由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办的活动;按校级活动认证;校级学生组织主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系级活动认证;星级社团部分审批活动、校级社团资助项目以系级活动认证;
5.二级学院活动是指学校各教学学院党团总支主办的活动;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班级活动认证;
6.班级活动是指班级或团支部主办的活动;各学生社团组织主办的活动原则上作为班级活动认证。
学生参加活动的级别认定以实际主办单位(表彰单位)所属级别为准;凡带有商业性质的评比竞赛活动,一律不予认证。
二、“第二课堂”活动具体积分方法
(一)课程体系与对应积分办法
课程 模块 | 课程名称 | 主要内容与积分标准 | |
思想政治素养 | 思政实践 | 主题党团日、理想信念等思想引领类活动,按照《参加活动、比赛获奖通用积分规则》 | |
党团组织 | 积极加入党团组织。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团员分别积 10 和5 分。已交入党、团申请书的分别加 1 和 0.5 分,加入党团组织不重复累计。 | ||
政治培训 | 业余党校、青马工程考核合格积 4 分;团校培训考核合格积2 分。培训期间荣获优秀称号,另积 2 分。 | ||
榜样示范 | 集体和个人荣誉获奖,按照《集体和个人表彰通用积分规则》 | ||
社会责任担当 | 实践活动 |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及相关赛事荣誉等。按照《参加活动、比赛获奖通用积分规则》。 | |
志愿服务 | 参加志愿公益活动,参加活动每 2 小时积 1 分,参加有偿工作的不予积分。 | ||
社会实践 |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政府/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参加活动每 2 小时积 1 分,参加有偿工作的不予积分。 | ||
无偿献血 | 每次积 8 分。 | ||
文 体 素质拓展 | 文化艺术 | 文化、艺术才艺讲座及相关活动荣誉等。按照《参加活动、比赛获奖通用积分规则》 | |
课外阅读 | 图书馆学生读者借阅排名,每学期统计一次,每学期低于 10册不参与排名。第 1-100名(含并列)积 4分、第 101-300名(含并列)积 3 分、第 301-500 名(含并列)积 2 分、第501-800 名(含并列)积 1 分。 | ||
体育健康 | “三走”系列日常校园体育活动、运动会、活动、心理健康比赛类活动及相关荣誉,按照《参加活动、比赛获奖通用积分规则》 | ||
学生社团 | 学生社团工作,按照《参加活动、比赛获奖通用积分规则》 | ||
创新创业能力 | 按照《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职院字〔2017〕17 号)执行 | ||
工作成长履历 | 岗位锻炼 | 不积分,只记录任职经历情况 | |
(二)参加活动通用积分规则
活动类别 | 参与活动 | 活动组织工作组成员 | 主要组织人员 |
班级 | 1 | 1.5 | 2 |
系级 | 2 | 2.5 | 3 |
校级 | 3 | 3.5 | 4 |
市级 | 3.5 | 4 | 4.5 |
省级 | 4 | 4.5 | 5 |
国家级 | 5 | 5.5 | 6 |
其他说明:
1.活动组织工作组成员原则上不能大于参加活动人数的10%;
2.主要组织人员原则上不能超过 2 人;
3.在讲座、晚会、比赛中作为观众的不按照参与活动积分计算,按照
0.5 分/次计算,不分级别。
(三)比赛获奖通用积分规则
活动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参与奖 |
班级 | 3 | 2 | 1 | 0.5 | |
系级 | 5 | 3 | 2 | 1 | 0.5 |
校级 | 7 | 5 | 3 | 2 | 1 |
市级 | 9 | 7 | 5 | 3 | 2 |
省级 | 12 | 9 | 7 | 5 | 3 |
国家级 | 18 | 12 | 9 | 7 | 5 |
其他说明:
1.如比赛设置了特等奖,积分时按照一等奖计算,依次类推;
2.比赛获奖积分和参加活动积分可累计加分;
3.同一比赛以最高积分为准,不重复累计;
4.参与奖主要指参与比赛但并未获奖;
5.按照名次排名的比赛,1-2 名按照一等奖积分,3-5 名按照二等奖积分,6-8 名按照三等奖积分,8 名以后按照优秀奖积分。
(四)集体和个人表彰通用积分规则
荣誉称号 | 类型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系级 | 班级 |
十佳大学生 | 个人 | 20 | 15 | 12 | 10 | 5 | / |
十佳大学生 (提名奖) | 个人 | 15 | 10 | 9 | 8 | 4 | / |
综合类个人 荣誉 | 个人 | 8 | 6 | 5 | 4 | 2 | 1 |
单项类别 先进个人 | 个人 | 6 | 4 | 3 | 2 | 1 | 0.5 |
新闻报道 | 个人 | 8 | 6 | 5 | 4 | / | / |
优秀班集体、 团支部 | 集体 | 4 | 3 | 2.5 | 2 | 1 | / |
单项活动优秀组织奖 | 集体 | 3 | 2 | 1.5 | 1 | 0.5 | / |
“6s”宿舍 | 集体 |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加 6 分、4 分、2 分;系级文明宿舍加 1 分。 |
其他说明:
1.综合类个人荣誉如: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团干;
2.单项类别先进个人如: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
3.单项活动优秀组织奖如:主题团日优秀组织奖、春之声优秀组织班级等;
4.获取荣誉当年积分,不重复累计;
5.集体获奖,所有成员均加分。成果产生涉及材料申报或协调通知的主要负责同学和工作组同学可以按照对应级别的参加活动通用积分规则累计 1 次,只适用于工作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